问:财税[2011]50号文件提及的已废止文件中对企业与其它个人业务往来(如公司生产的保健品送给政府的某个领导)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明确规定,而新文件中更多提及的是对企业在展会等业务宣传及年会等活动中赠送外部人员产品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日常送给企业外部人员的产品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若交,按哪个税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