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打包”债权,是指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一次购置取得作为一个整体组合的一定数量的债权。个人取得“打包”债权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