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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夫妻离婚处置共有房产,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其中一人名下,该房产过户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33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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