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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租用房产后再转租,取得的转租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  一、个人将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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