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由自然人股东出资成立,B公司出全资成立C公司,B公司为了控制A公司,与A公司股东达成协议,以所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与A公司的股东进行置换,不涉及补价。置换后,B公司成为A公司股东,原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为C公司的股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B公司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那么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问题所述原A公司的投资者用原持有的A公司股权,换取了原B公司所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也就是说,自然人由A公司的股东变成了C公司的股东。这种股权置换业务大致可以分解成两笔业务:其一是自然人股东转让A公司的股权,其二是自然人股东对C公司进行投资取得C公司的股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应当按照财产转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地讲,为个人转让股权有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以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所缴纳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