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外购已缴消费税的乘用车(越野车),按照客户要求改装成带固定装置的专用车(如通讯应急指挥车),并改变车型目录,依据新车型目录上牌时免征车辆购置税,请问在销售环节是否还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小汽车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规定,……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外购缴消费税的乘用车(越野车),改装成带固定装置的专用车,若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小汽车,应按小汽车税率征收消费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
已缴消费税的乘用车改装专用车是否缴纳消费税?


核心提示: 问:我公司外购已缴消费税的乘用车(越野车),按照客户要求改装成带固定装置的专用车(如通讯应急指挥车),并改变车型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