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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改增相关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529
核心提示:文号: 财税〔2012〕60号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6-15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

文号: 财税〔2012〕6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2-06-15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精神,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五、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以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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