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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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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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3号),现对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式样及填表说明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