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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来源:大众证券报  浏览次数:456
核心提示: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对外发布公告称,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对外发布公告称,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据悉,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应税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争议。因此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

  税务总局表示,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东吴证券(601555,股吧)研究所副所长寇建勋表示,该内容对市扬利好有限。首先,由于中央财补往往仅针对特种行业,而这类产业发展初期财务状况一般,业绩波动大。第二,由于中央财补非产业与行业非长期,行业保护与地方支持可能性有待观察。第三,就营改增来说,新能源等新领域受益力度也有待具体观察,故此税基本不易带来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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