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我公司于2009年发生违约赔偿支出100万元,未在税前列支。因诉讼原因,这笔赔偿款于2012年3月一次性支付。这部分赔偿支出可否在税前列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4  浏览次数:454
核心提示:我公司于2009年发生违约赔偿支出100万元,未在税前列支。因诉讼原因,这笔赔偿款于2012年3月一次性支付。这部分赔偿支出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赔偿支出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2009年计算扣除,企业因该笔业务造成的多缴税款可以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