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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延长到2015年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6  浏览次数:482
核心提示: 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支
       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通过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等方式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
1、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优惠
      税务总局下发公告,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根据我国之前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的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总局表示,制定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反映减免所得税额。
       此外,公告还强调,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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