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优惠政策与运用 » 政策运用指南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税务总局:企业股票溢价转股本免征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6  浏览次数:466
核心提示: 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缴纳个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
     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缴纳个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均应依法纳税。
       有网友问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税款?对于这一问题,总局相关人士认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