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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如何衔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6  浏览次数:457
核心提示: 由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那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可否作为外企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
       由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那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可否作为外企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报依据?
       对此,总局相关人士表示,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产业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税率预缴,但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符合该目录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的2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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