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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获三年土地税减半优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6  浏览次数:471
核心提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从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年末,对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从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年末,对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称,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须在6000平方米以上,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以及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享受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储存设施和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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