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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6  浏览次数:441
核心提示: 财政部2012年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
      财政部2012年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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