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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再减负 所得税标准提至6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6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两部门表示,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此外,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通知明确,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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