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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储备业务获税收优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6  浏览次数:431
核心提示: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将对中央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将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给予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通知指出,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根据通知,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据介绍,通知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1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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