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细化(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87、软件企业如何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把优惠政策用好用足是税收筹划的关键。总体而言,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筹划应把握好以下两大方面。
合理推迟获利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由此,合理推迟获利年度就成为税收筹划的核心。这可以从收入和扣除两方面着手。
●收入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对已售出的软件实施有效控制,从而推迟收入确认。该文件还规定,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对软件生产企业来说,控制完工进度也不是难事。
●扣除方面:除了通用的税前扣除最大化筹划方法外,软件生产企业可以重点考虑加速折旧和加大前期职工培训费投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进入获利年度后,软件生产企业可以考虑职工培训费的反向筹划安排,即结转到减半优惠期乃至以后扣除,实现节税最大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如果企业进入免税期后,有意不进行准确划分,职工培训费就只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超过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从免税期结转到减半优惠期,乃至结转到无优惠期。
●必须注意的是,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只要《企业所得税法》中筹办费用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就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同样有利于推迟获利年度。
两部门明确享受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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