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非煤炭企业预提的维简费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