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6号公告)规定,煤炭企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非煤炭企业,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4  浏览次数:527
核心提示:非煤炭企业预提的维简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非煤炭企业预提的维简费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