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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6  浏览次数:601
核心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记入补贴收入科目交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是流转税的减免、财政性
   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记入补贴收入科目交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是流转税的减免、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利润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属于流转税,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也不属于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所以不记入补贴收入科目,不交纳企业所得税。 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时,如果是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管理费用”;如果是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不作账务处理。 因此,企业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计入应税所得额。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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