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企业为实习学生支付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算“三费”的基础?
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但实习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企业扣除类中的政策疑难问题处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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