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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扣除类中的政策疑难问题处理(26)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7  浏览次数:320
核心提示:股权投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
股权投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基于该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应视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第二,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第三,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既然视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样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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