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最新发布政策 » 国家法规最新发布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464
核心提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 发文时间:2012年12月28日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     发文时间:2012年12月28日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在石油和石油制品的保障和供应上,面临相同的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监管要求,为体现公平原则,现对中国海油集团有关印花税问题公告如下:
  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中国海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海油集团的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的可以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