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最新专家解读 » 最新政策实务分析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纳税人出售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2  浏览次数:153638
核心提示:  纳税人出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5%征收营业税。  [例]

  纳税人出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5%征收营业税。 

  [例]A企业2009年10月出售建筑物一幢,原价为50万元,已提折IH20万元,售价为40万元,营业税率5%。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8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00000×5%)20000 

  (3)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00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