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公司因建设高铁的需要,地方政府要求整体搬迁,于2012年8月签订了搬迁协议,现在尚未完成搬迁清算。请问,在重建过程中购置的资产如何确定计税成本?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1.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2.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