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对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明确,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饰费用,可以作为“营业费用——其他费用”直接列支,如同企业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工作装备、工具、办公用品)一样不必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单位以现金或采取实报实销方式支付给员工的服装费,均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