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税务局及时提醒,我们企业这次可要亏大了!看来新政策不学不行啊!”,某企业财务负责人听过税务人员解说后一脸紧张的说。
原来该企业遇到政府政策性安置拆迁,2012年11月该企业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区政府另划出一块土地作为置换让企业进行搬迁,并作价八千万,同时再支付6千万货币补偿款,在两年内分三次付清。企业财务部门根据搬迁计划,将资金安置使用情况作了详细预算安排。税务人员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就该企业政府拆迁补偿涉税事项与企业进行约谈。从财务负责人口中得知,企业打算就这次拆迁机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除将原有能用的设备继续使用外,再新增添一批生产设备。当税务人员问如何安排使用拆迁补偿款时,财务负责人说拆迁补偿款根本不够使用,企业还要再向银行申请贷款。“你知道拆迁补偿款使用方面有什么税收规定吗”?税务人员紧接着问。“知道呀,不是5年内用拆迁补偿款不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财务负责人不假思索脱口而出。“你说的是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那个文件已经作废了,新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你学过没有”?“什么?拆迁补偿有新政策了,什么时候执行,怎么执行?面对财务人员一连串急促询问,税务人员告知,从2012年10月1日起,凡是遇到政府政策性拆迁,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材料;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等等。
听了税务人员一番讲解后,财务负责人连称没想到新旧政策变化这么大,幸亏税务人员主动上门宣传政策,否则企业恐怕要出大错了。并说要立即将此情况向单位领导汇报,重新安排拆迁资金使用方案,避免因对政策理解有误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这儿我们要提醒广大纳税人,如果你单位遇到政府政策性搬迁,必须要把握三个时间点:一是2012年9月底前签订合同和搬迁全部完成,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适用原有的政策性搬迁文件,即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二是2012年9月底前签订合同但在2012年9月之后完成搬迁,这种情况下,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三是签订合同和完成搬迁全部在2012年9月30日之后完成,这种情况下,企业政策性搬迁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