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属于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一条(国税发[2008]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