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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差旅费入手查获的逃避税收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3  浏览次数:155065
核心提示:  某油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是一家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合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适

  某油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是一家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合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油泵、液压马达、液压元件、成套液压系统及相关机械产品。2011年4月,国税机关对该公司2009年度的纳税情况开展了税务稽查。 

  从征管系统反映的企业申报征收情况来看,2009年,该企业申报应税销售收入5421.77万元,销项税金921.70万元,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金478.58万元,已缴增值税金443.12万元。企业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09.26万元,已纳企业所得税277.31万元。单从申报数据看,该企业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其税收负担率都较高,似乎无懈可击。 

  从对账簿凭证的初步检查情况来看,类似白条、假票、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等情况,企业已自行作了纳税调整,并未发现明显的涉税疑点。通过对销售人员业务费的深入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本年度发生销售人员业务费仅33.2万元,年末将该笔费用的60%并入业务员工资额一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通过对同行业纳税人的调查了解得知,销售人员业务费一般占销售收入的4%以上,该企业发生的业务费明显偏低。而在管理费用中,该企业共列支差旅费201.67万元,与同行业相比明显偏高。于是,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锁定在差旅费上。 

  通过认真细致地核实每笔差旅费报销凭证,检查人员发现,在该公司绝大多数的车辆过路费发票上,车型标识“客1、客2、客3”等各不相同。检查人员到高速公路收费站对“客1、客2、客3”的具体车型进行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大多数车辆过路费发票都是大型载客客车的过路费发票,作为一个生产企业,怎么可能有这么多大客车发票呢? 

  在取得上述证据以后,检查人员以入账的大客车过路费用发票为突破口,直接找财务人员、部分业务员就差旅费报销情况和业务费发放情况进行询问。最终,该企业承认是业务员用购买的车辆过路费、公共客车发票等各类票据充当差旅费入账,实际为销售人员按销售比例提成的业务费以及其他一些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费用,共计172.76万元。至此,隐身于差旅费中的应作纳税调增的172.76万元(销售人员业务费)完全浮出水面。 

  通过对本案的检查发现,纳税人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采取的方法越来越隐蔽,从账面上很难直接发现其涉税问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一方面,要全面了解企业的具体经营流程,善于利用企业所属行业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寻找突破口。另一方面,要紧紧围绕疑点开展调查取证,用证据材料来还原事实本来面目。

案例分析:资产用途多变则容易多缴税

  学生K所供职的公司,是北京一家比较有名的食品设备制造公司,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一般纳税人。 

  2011年3月份购买了一批价值2000多万的设备,财务上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根据财务制度按直线法10年计算折旧,并抵扣了300余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当年7月份由于业务需要,将其中的5台设备和以前的一些老设备一起出租给合作的代工厂,约定租赁期为2年,每个月收取租金5万元。这5台设备原值为30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51万元。8月,公司单独申报了5万元的设备租赁费需要缴纳的营业税(附加税省略,下同)50000×5%=2500元。假设2013年6月,租赁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收回这些设备,继续用作生产加工。K来电咨询,像他们公司这种设备租赁业务,会面临哪些税务问题?需要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该公司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5台设备购进时是用于自行生产,已经抵扣了51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但在2011年7月时改变了用途,把自用变为了出租。在没有营改增的地区,设备出租收入仍须缴纳营业税。按照我国增值税的相关税法规定,已经抵扣进项税的采购设备,用于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应该做进项转出。具体计算方法是按出租当月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经查2011年7月,这批设备的净值为350万元,但只有5台设备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因此已经抵扣的51万元进项税中46.75万元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要做进项转出。 

  而如果到2013年6月,设备租赁合同到期,该公司收回设备后用作生产加工。按理其用途又变成了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了。但由于我国增值税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进项税管理强调凭票抵扣。所谓凭票抵扣的票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虽然该公司将设备收回用于生产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但由于当期没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扣除。同时,在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补提扣除的情况下,进项税也不能补提扣除。 

  K听完大吃一惊。这5台设备两年的租金是120万元,缴纳营业税6万元,扣除折旧80万元后还有34万元,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还要转出进项税46.75万元,企业岂不是不赚反而亏了? 

  同时我还提醒K,外购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出租,需要注意区分该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前购进的还是转型后购进的。如果是在增值税转型之前购进的,由于当时没有抵扣进项税,因此在改变用途用于出租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不用转出进项税。但若是增值税转型之后购进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在改变用途时,计算租赁价格需要考虑进项税转出的因素。 

  再者,由于进项税转出后不能重新补计扣除,短期出租后再转为自用明显比不上出租至设备使用寿命到期来得划算,所以要么不出租,一旦改变用途就要尽量延长出租期。同时,租金的计算与收取要考虑固定资产进项税金转出因素,出租业务的定价不能只根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租赁价格不仅要包括设备成本、合理利润和资金的时间价值,还要包括进项税转出额。否则,就把赚钱生意做成了亏本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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