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未规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唯一合法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由于收取林地(草场)临时占地费并非农(牧)民的经营行为,并且客观上农(牧)民也不具备就所收款项向你公司开具发票(包括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条件,因此,你公司可以不以发票作为林地(草场)临时占地费的税前扣除依据。建议你公司与农(牧)民(或其所在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签订规范的补偿协议,并在支付相关款项时取得农(牧)民已签字确认,载明付款日期、付款金额、款项用途的收据,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含当地农信社、村镇银行等)结算方式支付该款项,以尽可能做到有据可查。如果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作为支付对象,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农(牧)民个人,则应当取得规范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