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税收筹划 » 筹划案例与分析点评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申报不及时风险大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3  浏览次数:165806
核心提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下称开发区国税局)日前披露了两起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未及时申报纳税的案例,两家非居民企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下称开发区国税局)日前披露了两起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未及时申报纳税的案例,两家非居民企业都被要求缴纳滞纳金,其中一家非居民企业缴纳的滞纳金,占到了应补缴税款的90%以上。

    “这给所有的非居民纳税人传递出一个信号:随着税务机关监管力度的加大,从防范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非居民企业应及时申报跨境转让股权所得。”有关专家表示。

    一时“疏忽”被罚巨额滞纳金

    简单来讲,只要境外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都可能会构成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其中,股权转让是其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重要方式。然而,在股权转让中轻视税务风险的防范是很多非居民企业的“通病”。以往,由于监管力度跟不上,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后不及时申报纳税的事实后,一般只能追回应补缴的税款。但是,随着税务机关监管能力的提高,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如不及时申报纳税,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必须缴纳巨额的滞纳金。

    2011年7月18日,L公司来到开发区国税局变更税务登记,投资方由原来H国的N公司变更为X国的D公司,公司名称由原来的N公司变更为现在的L公司。在变更税务登记时,L公司同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件、联系方式和投资方国家代码等。

    7月20日,开发区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在核查管户税务登记信息时,发现L公司存在企业名称等变更情况。税收管理员敏感地意识到,非居民股东的变更,极有可能获得了股权转让所得,如果真是这样,就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税收管理员进一步查实,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前,该企业并未向开发区国税局就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纳税。税收管理员立即与L公司财务人员沟通,了解其股东变更情况,并敦促企业提交名称变更的相关资料。

    7月25日,L公司向开发区国税局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根据转让协议记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10年3月11日,L公司原股东N公司向D公司转让L公司10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6亿美元。该笔股权转让已于2011年7月1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支付了转让款。由于L公司注册资本高达5445万美元,经初步测算,L公司的原股东,也就是取得L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N公司股权转让收益金额巨大。开发区国税局决定向N公司追缴税款。

    值得一提的是,在税企双方确认这次股权转让所得时,就如何计算股权转让的成本发生了争议。开发区国税局认为,应该将N公司对L公司的投资额作为股权转让的成本,即5445万美元。但是,N公司认为,在其将L公司转让之前,还进行过一次股权交易,应将上次股权交易中N公司收购L公司的价格作为此次股权交易的成本。

    这真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税务人员顺藤摸瓜了解到,在N公司第一次股权交易中,分别从位于H国的F公司购买了L公司96%的股权,从位于某直辖市的F中国投资企业购买了L公司4%的股权。对此,开发区国税局经过查证后认为,可以将N公司上次股权转让中的收购价作为第二次股权转让的成本扣除。最终,N公司补缴税款3358万元,缴纳滞纳金141万元。

    同时,开发区国税局经过查证,认为F公司2006年将L公司股权转让给N公司属于溢价转让,同样应该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是,对此结论F公司矢口否认。经过开发区国税局多次催促,F公司始终不予理睬。开发区国税局经过反复查证,认为对F公司应该补缴税款的结论没有错误,便向F公司连续发出了3份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及时补缴税款。无奈之下,F公司最终承认,作为中国非居民企业,没有就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纳税。在2011年10月31日前,F公司应补缴的2596万元税款,2374万元滞纳金全部入库。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当时为何没有及时就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纳税,N公司和F公司都解释为一时“疏忽”。“究竟是不是真的疏忽,我们也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非居民企业如果轻视中国税法,不注重税务风险的防范,必将付出应有的代价。”开发区国税局局长孙小平说。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