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最新发布政策 » 国家法规最新发布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3  浏览次数:375
核心提示: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
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2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双流、厦门高崎和郑州新郑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二、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日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