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或个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也逐渐增多,有少数企业或个人由于疏忽或纳税意识不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后没有及时申报纳税。对此,省地税局在其门户网站发布限期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凡企业或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而未申报的,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广东省地税局对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进行了明确界定: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股权,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易,年度汇算清缴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更正股权转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需补缴税款的,向主管地税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由广东省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居民企业,其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持有的该居民企业股权,应由受让股权的居民企业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而未代扣代缴的,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应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包括外籍个人,下同)转让其所持有的在广东省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的股权,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无扣缴义务人的,由该自然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不包括在国内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的股权,按照合伙人的自然人身份或法人身份,分别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税局在通告中强调,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企业、自然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依法进行处罚。
如需了解有关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规定,可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gdltax.gov.cn)查阅。纳税申报表可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
股权转让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方面
问:如何确定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
答: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在何时确认?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当月(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问: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确定成本?
答: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非现金形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问:转让收入能否扣除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中的对应份额?
答: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问:企业股权转让发生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企业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核定征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专门从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
问: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谁?
答:个人转让股权,以取得所得的股权转让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股权受让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问: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在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转让股权税款怎样计算?
答:个人转让股权,以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减除股权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什么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征收?
答:(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属于以下情形的,可视为正当理由: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