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