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对建筑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建筑企业对营业税的税收及会计处理存在两种较为常见的做法。本文通过案例对两种业务处理进行分析,看看哪一种处理方式走入了误区。
案例
某建筑公司,居民企业,主营建筑安装业务,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建筑业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011年实现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5000万元。此外,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2011年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7000万元,营业税已缴纳。
第一种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支出(单位:万元,下同)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2.计提营业税(按8000×3%=24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
3.缴纳营业税(按7000×3%=210)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10
贷:银行存款 210。
4.年终结转损益
借:主营业务收入 8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240
本年利润 2760。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2011年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其相对应的营业税也应作为当期的费用扣除,因此,其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40万元应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第二种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支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2.计提营业税(按7000×3%=21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1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10。
3.缴纳营业税(按7000×3%=210)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10
贷:银行存款210。
4.年终结转损益
借:主营业务收入8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5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210
本年利润2790。
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营业税为210万元,应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