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0年开始筹办,2011年正式生产经营,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筹办费。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筹办费中包括装修的费用,应分期摊销,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认为,装修是筹办期间必须发生的费用,属于筹办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规定筹办费的范围,因此企业认为,装修费用是筹办费的一部分,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确实并没有规定筹办费的范围,但不能因此把一切筹办期间发生的支出都并入筹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先来参考以前的税收法规和会计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是指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其范围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可见,无论是以前的税收法规,还是会计准则,筹办费的范围都仅是费用化的支出,而不包括资本性的支出。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筹办费的范围,但也能够从中找到装修费用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收益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比如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支出的效益仅与本纳税年度有关,应作为收益性支出;企业装修和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支出的效益会通过房屋和固定资产的不断使用逐步回收,支出的效益不仅与本纳税年度相关,也与以后纳税年度相关。因此,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装修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装修费用应不少于3年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