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每月都要向出租车公司上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即常说的“份子钱”。那么出租车公司对收取的管理费该如何缴税?
出租车公司从事的是道路运输业务。在非“营改增”试点地区,道路运输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由此可见,不论是出租车产权归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采取承包方式经营,或是出租车产权归属于出租车司机,采取挂靠方式经营,只要是以出租车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均以出租车公司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实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以视为是其提供服务收取的价款,因此应按“服务业”5%的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举例来说,某出租车公司位于非“营改增”试点地区,每月固定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管理费50万元,那么应缴纳的营业税为50×5%=2.5(万元)。
此外,目前我国已陆续在上海、北京、湖北等省市开展了“营改增”试点工作。其中,交通运输业属于试点范畴,这就意味着出租车公司已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对其收取的管理费是不是也直接“营改增”就可以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见,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对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该如何缴税,要根据出租车的产权归属进行判断。只有在出租车产权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情况下,其收取的管理费才需要缴纳增值税。仍以上述某出租车公司为例,假设其位于“营改增”试点地区,2012年12月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管理费50万元,取得其他客货运营收入100万元,发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为10万元,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率是11%,则当月缴纳的增值税为(50+100)÷1+11%×11%-10=14.86-10=4.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