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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增值税的筹划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6  浏览次数:153685
核心提示: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正确划分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正确划分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纳税人可将按照上述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比,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正确划分并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

例1:某商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面粉,又兼营餐饮服务。本月从粮油公司购得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13万元,当月将该批面粉的8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5万元,另外20%用于加工制作面条、馒头等取得收入45万元。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1.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面条、馒头属于免税项目)。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13×45÷(95+45)=4.18(万元)

2.正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3×20%=2.6(万元)

由此可见,若正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58万元(4.18-2.6)。

若当月是60%用于销售,40%用于饮食业,其销售收入不变,则情况正好相反。正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13×40%=5.2万元,与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比,反而增加税负1.02万元(5.2-4.18)。

例2: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产品,售价17元/件(不含税),成本构成大致为材料10元/件(其中主要原材料9元/件,辅助材料1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进项税额忽略不计),当年预计生产200万件。现有一张国外来加工的订单,由该公司提供辅助材料并加工成A产品,加工费7.5元/件,共计10万件。

该公司销售部门的人员做了一个预测,由于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时免征增值税,其耗用的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增加材料的成本,所以该加工成本是辅助材料1.17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合计成本7.17元/件,加工利润是(7.5-7.17)×10=3.3万元,因此签订了该加工合同。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计算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全部进项税额=10×17%×2000000+1×17%×100000=3417000(元)

免税项目销售额=7.5×100000=750000(元)

全部销售额合计=3417000×750000÷34750000=73748.2(元)

该来料加工业务的成本总额=1×100000+73748.2+6×100000=773748.2(元)

来料加工业务利润=750000-773748.2=-23748.2(万元)

由以上计算可知,该订单不但不盈利,反而亏损了2374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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