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的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进出口税则》是中国关税制度的两个最基本的法则。根据这两个税收法规定的关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如下:
1.纳税人--凡从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不论是其企业、单位还是个人,都是关税的纳税人,都应根据关税制度的规定向海关缴纳关税。
2.课税对象--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都是关税的课税对象。就是说只要货物和物品进出我国关境,就要按规定对其征税。
3.税率--海关进出口税就是关税的税目税率表。该表将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后,可以按优惠税率征税。优惠税率是指最惠国优惠关税中所规定的税率。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可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按税则委员会临时决定的特别税率征税。
以上各种关税税率都是有差别的比例税率。过去关税水平一直比较高。近几年为适应复关需要曾几次大幅度降低关税水平。其中,1992年先后两次降低了225种和3371种商品的关税税率,并于同年4月取消了进口调节税,1993年又降低了2898种商品关税税率。为了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中国在1994、1995年又相继采取了降低关税税率的措施,目前的加权平均关税率为15%左右,接近发展中国家水平,1995年12月江泽民宣布中国关税再降30%。
二、关税减免和退补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关税条例规定,以下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的,可免征关税:
1.一张票据上应税货物的关税税额在10元人民币以下的;
2.无商品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用品。
此外关税对某些遭受损坏损失的进口货物还作了一些减税规定。
关税退补是指当纳税人发生多纳或少纳税款时,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纳的税款或是海关向纳税人追回少纳的税款。根据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日起一年内,书面申请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交纳关税后又发现有短缺货物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末装还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凡有上述情况,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通知退税申请人。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