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环保设备生产企业,成立于1995年,到1998年财务指标才实现基本平衡。市场调查表明,公司的产品在未来五六年内需求量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由于设备陈旧、老化等问题,生产能力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于是,董事会决定对生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简称TEA4项目)。1998年12月28日,市场部初步测算:向德国进口一套设备,到岸价为43950万元,安装调试费用为50万元。项目预计于1999年6月30日完工。
公司财务部通过环保行业协会信息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国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其中,本企业所需设备的几项主要指标,国产设备还优于德国产品,而价格比进口设备低得多。另外,经查阅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目录,TEA4项目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他们还了解到,相关设备可以分期更换;本企业技术开发部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某些设备可以由本企业的技术开发部完成。
于是,财务部提出以下两方面筹划建议:
设备采购
公司将从德国进口生产设备改为购买品质相当、价格相对低廉的国产设备。这样可以节省一笔可观的投资费用。而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都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公司将一次性技改投入改为分次技改投入,使研究开发费支出逐年增长,且增长幅度均达到10%以上。根据市场预测,公司在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当年就可以实现盈利。这样,安泰公司除实际发生费用可据实列支外,可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税所得。同时,财务部建议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度预算进行调整,从而使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自投资年度起连续5年内能够全部与应缴所得税相抵。
公司将本企业的技术开发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中心,将部分小型设备由对外采购改为由技术开发中心研制。这样使原计划中将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冲减开发成本的作法改为单独核算。
会计核算
由于技改项目立项的1998年该公司已基本实现盈亏相抵。财务部建议:
一、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单设“研究开发费”明细科目,专门核算公司的生产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费用。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可一次性在税前列支;
二、将与项目研发、试制有关的人员工资全部列入“研究开发费”。这些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受计税工资标准的约束,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将用于项目研究、实验、试制的各类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列入“研究开发费”科目核算,这部分设备、仪器可一次或分次在税前扣除。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造册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公司董事会采纳了上述筹划建议。公司于1999年、2000年两年内完成了设备的更换、安装和调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充分享受了有关税收优惠,截至2003年底,累计抵免企业所得税13800万元。(TEA4项目原计划和筹划方案的比较详见下表。)
TEA4项目技改方案比较表 (单位:万元)
应税所得 研究开发费 所得税额 设备投资 投资抵免 实缴所得税
原计划 56800 400 18612 44000 0 18612
(进口)
筹划方案 52000 2000 16500 34000 13600 2900
(进口)
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税收筹划方案增加了研究开发费用2000-400=1600(万元);
该项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影响企业所得税1600×33%=528(万元)
将引进设备改为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减少了44000-34000=10000(万元);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即34000×40%=13600(万元)可以直接抵免应缴所得税额。
也就是说,实施上述筹划方案,公司可以节税18612+528-2900=15184(万元),提升了企业整体竞争力。
与此同时,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中心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取得的300万元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收入,免征营业税和相关附加税费。中心实现净收入100多万元,属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