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品商场举行2003年假日促销活动,与厂家联合推出一系列促销活动。2003年采用“买一赠一“的方式搞促销活动三次,通过促销售活动增加销售额35690万元,同时赠送小商品2910万元。
2004年2月26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对该企业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作为礼品赠送出去的小商品没有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应补增值税为:
2910÷(1+17%)×17%=422.82(万元)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422.82×7%=29.60(万元)
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促销活动的涉税情况也进行了处理,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2910÷(1+17%)×33%=820.77(万元)
在促销过程中,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企业应该赔缴。该业务企业应赔缴个人所得税为:
2910÷(1—20%)×20%=727.5(万元)
对于促销活动,企业共补各税:
422.82+29.6+820.77+727.5=2000.69(万元)
对于这笔业务进行补税,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表示不理解,于是他请来了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小李。
小李对该企业促销活动的具体操作过程进行了全面了解。原来,该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进行了不适当的操作。以销售服装为例,凡购买一套某品牌西服便赠送该品牌领带一条,两种产品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分别是488元和68元(均为含税价)。该商场的具体操作方法为:对客户出具的发票是填写西服一套,价格为488元,同时以领料单的形式领出领带一条,客户付款当然是488元,在账务处理上其销售收入为417.09元(即488/1.17)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9.91元。对于赠送的领带则按实际进货成本予以结转,进入当期“经营费用”科目核算。
当税务机关来进行纳税检查时,便将上述赠送的领带价值68元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9.88元。处理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此项销售活动每人次最终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89.79元。同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场而言,搞赠送本身旨在借这样的销售活动来吸引顾客,提高市场占有率,其结果呢?却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出,降低了企业的效益。
纳税筹划
办法一;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
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即将西服和领带价格分别下调,使其销售价格的合计数等于488元,并将西服和领带一起销售。这样,也能达到促销和节税的目的。
办法二:将赠送货物为销售折让来对待。
将促销的主要商品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货物按其价值以销售折扣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即在普通发票上填写西服一套价格488元,同时填写领带一条,价格68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68元在发票反映,直接返还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488元,客户实际付款为488元,这样便达到促销的目的。折扣额68元能够冲减商场的销售收入,即此项活动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17.09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79.91元,从而减少了增值税销项税额9.88元。同时也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