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李某夫妻是从事焚化品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将业户夫妻的月工资定为500元。 假设李某每月的房租为500元,水电费为100元,在毛利率为10%的情况下
根据业户的申报可以计算出该业户的经营情况:
该业户的月营业额=(500+100+500×2)/10%=16000(元)
如果根据业户的申报,就应该以16000元作为计税依据,则:
应纳增值税=16000/1.06×6%=905.66(元)
由于在一个集镇上经营花圈等焚化品的业户很少,因而业务可比性不强,而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意见可供参考,因此,税务机关在具体核定营业情况时往往是根据业户的自报为基础。
在实际当中,该类行业平时业务量虽然不多,但毛利率大。如果税务人员将业户的经营毛利率确定为20%,则调整后的营业额核定为:
(500+100+500×2)/20%=8000(元)
从而确定该业户的月应缴纳增值税额为:
8000/1.06×6%=452.83(元)
如果该业户具有税收筹划意识,针对当地“经营花圈等焚化品的业户很少,因而业务可比性不强,而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意见可供参考”的特点进行适当筹划,适当提高经营毛利率的申报,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假设毛利率为50%(比较接近该行业的实际盈利能力),则该业户的月营业额应当确定为:
(500+100+500×2)/50%=3200(元)
该业户的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3 200/1.06×6%=181.13(元)
毛利率由10%上升到50%,而应纳增值税额则由905.66元下降到181.13元,两者相差724.53元。
另外,如果结合现行政策,为了照顾下岗职工和个体工商业户,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文件,提高了起征点。按照现行政策,该业户甚至可以免缴增值税。
在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税收策划,对毛利率的掌握和申报往往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有的人不了解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税收的原理,当税务人员来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的时候,总是少不了给税务人员道苦经,往往是把自己生产经营的盈利能力说得很低,结果倒反而吃了亏。
殊不知,税务机关确定对个体工商业户征税的多少,并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纳税人的毛利来确定的,流转税的核定就更是如此。它是以纳税人实现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再以法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出来的。一般的情况下,对纳税人的营业额的核定有五种方法:(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其中以成本倒轧法也就是第2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营业额的方法是使用得最普遍的。在这里,成本和费用都是非常明确的,而利润额的确定难度比较大,尽管有关法规规定掌握10%的毛利率,但在实际核定税款过程中采用不多,而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估算一个恰当的毛利率,反算出应纳税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毛利率越高,计算出来的营业额越小,毛利率越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营业额就越大。这在增值税、营业税的核定过程中的原理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