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新的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文件还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新的方法计算纳税。
新规定出台后,纳税人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本文将举例分析新规定下的奖金发放方式,以寻求最佳的个税筹划途径。
【案例】2006年林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林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
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式进行比较(扣除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新标准1600元计算,下同)。
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则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1600=5900(元),59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于是,每月应纳税额为5900x20%-375=80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805x12=9660(元)。
方式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则除7月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600=2900(元),29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5%,每月应纳税额为2900x15%-125=310(元)。
7月份发放丰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0—1600=12900(元)。
7月份应纳税额=12900 x20%一375=2205(元)。
由于新规定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一个纳税年度此法每人只许用一次,全年分次发放奖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终奖金为2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26000/12=2167元确定),此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6000x15%一125=377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x11+2205+3775=9390(元)。
方式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1600=29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2900x15%一125=31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36000×15%一125=5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