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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6  浏览次数:624
核心提示: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 

(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事业单位,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同时废止。 5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101 

短期投资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20101 

财政直接支付 

120102 

财政授权支付 

1211 

应收票据 

1212 

应收账款 

1213 

预付账款 

1215 

其他应收款 

10 

1301 

存 货 

11 

1401 

长期投资 

12 

1501 

固定资产 

13 

1502 

累计折旧 

14 

1511 

在建工程 

15 

1601 

无形资产 

16 

1602 

累计摊销 

17 

1701 

待处资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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