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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的纳税筹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7  浏览次数:557
核心提示: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企业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纳税人用收回的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作原料连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企业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纳税人用收回的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作原料连续生产指定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这些指定的应税消费品包括: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不包括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准予纳税人当期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以纳税人当期生产实际领用的已税消费品为计算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例:某轮胎厂2001年3月1日,库存委托加工的轮胎4500只,每只成本为200元,其中包括由委托方代缴的消费税20元。3月6日,企业收回委托加工轮胎3200只,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为600000元,合同规定加工费为120000元(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当月销售用委托加工连续生产的特种轮胎共取得销售收入1620000元(不含增值税)。月末企业库存委托加工轮胎22000只,成本为550000元,其中包括已纳消费税税款55000元。

委托方应支付的代扣代缴消费税为:

(600000+120000)÷(1-10%)×10%=80000(元)

3月份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轮胎已纳税款为: 

20×4500+80000-55000=115000(元) 

本月应纳的消费税为:

1620000×10%-115000=47000(元)

例:某卷烟厂2002年3月购入一批价值为150万元的烟叶,并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120万元。 

则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1500000+1200000)÷(1-30%)×30%=1157100(元)

如果该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800箱,加工成本费用共计100万元,该批卷烟最终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

该厂销售卷烟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800×150+10000000×45%-1157100=3462900(元)

税后利润为:

(1000-150-120-100-346.29)×(1-33%)=190.09(万元)

如果该卷烟厂直接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用为220万元(120万+100万),收回卷烟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销售额仍为1 000万元。则该卷烟厂支付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800×150+(150+220)÷(1-45%)×45%=314.73(万元)

对外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符合规定条件),税后利润为:

(1000-150-220-314.73)×(1-33%)=211.23(万元)

例:某国有甲企业委托乙企加工汽车轮胎20个,发出材料的实际总成本为4000元,加工费为800元,乙企业同类轮胎的单位销售价格为400元。2001年2月15日甲企业将轮胎提回后,当即投入小汽车生产(加工费、增值税及乙企业代缴的消费税均已结算,并收到乙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生产出的5辆小汽车于2月份全部售出,不含税售价为每辆40000元。成本为每辆30000元。已知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8%。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本题中受托方轮胎的单位销售价格为400元,因此,委托方应按400元为依据计算乙企业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支付轮胎的消费税税额=400×20×1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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