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持有下属一家子公司60%股权,另有40%股权是境外一家企业(英属维尔京群岛)持有,现我公司拟购买外方持有的40%股权,使这家子公司成为我们全资子公司。请问在这次股权转让中交易双方涉及那些税,应如何缴纳?
答:一、境外企业涉税
1、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境外企业向贵公司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转让该子公司股权,由于该子公司在境内,境外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答:一、境外企业涉税
1、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境外企业向贵公司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转让该子公司股权,由于该子公司在境内,境外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