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当申请而不申请认定的,按照适用税率(17%、13%、11%、6%)计税,但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动漫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3%,但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试点纳税人应认真测算并慎重选择。
三、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且须在开票日期180天内认证。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当月必须抵扣,否则不允许抵扣。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已实行“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企业取得相关服务,如此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尽量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相关服务,如此可多抵扣进项;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接受的应税服务金额较大,尽量请其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减少税负。
五、欲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企业在申请一般纳税人之前,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可适当推迟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等的购置,以使这部分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六、由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一些业务大而全的企业,在“营改增”试点之后,由于内部提供的相关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可以研究资产和企业重组的可行性。
七、“营改增”之前,可以享受营业税减免的项目,“营改增”后,同样可以享受,试点企业应及时办理优惠备案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