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最新发布政策 » 财会法规最新发布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5  浏览次数:344
核心提示: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法》培训工作的通知文号:财会字[1999]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11-5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

                              

                            文号:财会字[1999]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11-5

—————————————————————————————————————————————————————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已于1999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施行。为了保证《会计法》各项条款的贯彻实施,现就组织开展《会计法》培训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切实重视和认真做好《会计法》培训工作《会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

  学习、贯彻《会计法》,是每一个单位领导人、每一位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做好《会计法》的培训工作,是正确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会计法》的培训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二、《会计法》培训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广大会计人员全面学习和掌握《会计法》的基本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应将《会计法》培训作为200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会计人员《会计法》培训的组织工作,按照目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模式,分别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负责。

  会计人员必须在2000年底前接受不少于12小时的《会计法》培训。无故不参加《会计法》培训的,无论是否参加其他业务培训,均不能作为年度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为保证《会计法》培训质量,财政部将于1999年11月下旬举办《会计法》师资培训班,同时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我部有关人员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作为开展《会计法》培训的指定教材。有关师资培训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组织好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培训工作《会计法》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此,单位负责人正确理解和掌握《会计法》基本内容,对于保证《会计法》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至关重要。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培训工作。财政部正在组织编写《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必读》,作为单位负责人学习《会计法》的指定教材。同时还将会同有关部门,于近期组织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培训。有关培训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加强对《会计法》培训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会计法》培训是一个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认真做好师资培训,严格审批培训点,充分发挥现有财政干部培训基地、各级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及财经院校的积极性,要加强对《会计法》培训工作的检查、监督和验收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应将《会计法》培训工作的有关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总结,并作为年度会计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