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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给文化传媒业带来政策红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25  浏览次数:1856932
核心提示:  8月1日起,广播影视业正式纳入新一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按6%低档税率征税。  据了解,广播影视服
  8月1日起,广播影视业正式纳入新一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按6%低档税率征税。
  据了解,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电视台将是大赢家。因电视台的上游企业,如影视剧制作、发行等被纳入范围,电视台购买设备及影视版权的费用较高,若获得6%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其购买影视版权的税费等将大幅降低,的确给电视台带来了“减负”的利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大势所趋,但事实上,不能单纯将之理解为是对文创企业的整体减税。有调查显示,从实际效果来看,预计超过70%的中小文创企业的确税负减少,但大型文创企业的税负则有可能不降反增。
  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可以有抵扣项,但文创企业往往都是创意经济,能够抵扣的东西不多。比如一家大型设计类公司,他们的产品就是一个概念,最后落到实体产品上可能就是一句话、一幅画,这些产品不能被抵扣。同时他们能够抵扣的货物又不多,所以税负由营业税时候的5%上升到增值税时候的6%,税负不降反增。
  目前广播影视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税收制度的变更对其发展有重大影响。“营改增”虽然在短期内将使一些行业内公司的税负不降反升,但是从长远看,其对广播影视业的影响还是明显利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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