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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房地产转让临界点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25  浏览次数:188166
核心提示:  众所周知,企业转让房地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一般情况下,随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提高,企业取得的税后收入也会随着增加。但也
  下面我们进行探讨。
  我们再来分析,当增值额略高于扣除项目的20%时,增加收入的最低临界值;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此时土地增值税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假定此时的售价为(128.48+Y),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应提高5.5%Y.这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00+5.5%×128.48)+5.5%Y,增值额=(128.48+Y)-(100+5.5%×128.48+5.5%Y)=94.5%Y+21.41.所以应纳土地增值税:30%×(94.5%Y+21.41)。若企业欲使提价带来的收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即必须使Y>30%×(94.5%Y+21.41)。则得出Y>8.96.这就是说,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的收益,就必须使价格高于137.44(128.48+8.96)。
  我们来验证一下转让收入处于上述两个临界值之间时,收入的增加是否低于土地增值税的增加。我们假定收入为132.即此时转让收入比免税时的转让收入增加了132-128.48=3.52.此时扣除项目金额为:132×5.5%+100=107.26;增值额为:132-107.26=24.74;增值率为:(132-107.26)÷107.26=23%。此时增值率大于20%,土地增值税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应纳土地增值税为:24.74×30%=7.42.7.42>3.52从而证明了转让收入的增加额低于土地增值税的增加额。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当房地产企业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除去销售税金及附加后的允许扣除金额为100时,房地产转让收入的可筹划空间为128.48~137.44之间,在转让收入处于这一区间时,转让收入高,税后收入低。在这一收入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的收益。如欲提高转让收入,则必须使转让收入高于137.44,否则,提高收入带来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收入提高所增加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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